11月7日,幾大主流論壇到處轉載了一篇名為“騰訊QQ把員工告上法庭,兩年內不許踏足互聯網”的帖子。這些帖子均指出,騰訊對一批跳槽的基層技術人員提出起訴,訴狀已寄到這些員工家中,給他們的工作與生活造成麻煩。
該案的糾紛要點在于,這些員工當初與騰訊簽署的勞動合同中有一項競業禁止約定,規定離職員工在2年內不得加盟其他與騰訊相關業務有競爭關系的企業。
根據這名離職員工提供的資料,騰訊在民事起訴狀中提出了兩項請求。一是請求法院裁決被告立即從現在工作單位離職,二是由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騰訊認為,被告從騰訊離職后,未履行其所負的競業禁止義務,任職于與騰訊有競爭關系的某公司。騰訊稱,被告這種行為嚴重違反了雙方的約定,并且對騰訊的日常營運帶來極大的負面影響。
未獲競業禁止補償無義務
這名騰訊離職員工發帖稱:“按照起訴書上的話,我2年內不能到互聯網行業就業,對于一個計算機專業的學生,我還能做什么?我靠什么生活下去?”
其實,該案的糾紛要點在于這些員工當初與騰訊簽署的這項競業禁止約定上。這名匿名離職員工稱,其在為騰訊工作期間,騰訊未支付任何競業禁止補償,因此該協議并不成立
騰訊發聲明指責惡性挖角
這事傳開以后,騰訊立刻發表了一份聲明回應此事。騰訊稱,本次騰訊公司向集體跳槽至某互聯網公司的15名前員工提起違反競業禁止義務訴訟,是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正當行為。騰訊認為,每一位加盟的員工都不要將應屬于其原公司的商業機密或技術秘密帶入騰訊,同樣也不允許離開騰訊公司的員工做出這種損害原公司利益的行為。
騰訊在聲明中把矛頭直指另外一家網絡公司。騰訊在聲明中稱,最近一段時間,該公司為了謀求便捷發展,不斷對騰訊員工進行惡意挖角,給騰訊公司正常的經營活動造成了極大困擾,并導致了騰訊所投入巨資的研發項目擱淺、商業機密流失。
4項事實舉證將成庭審焦點
昨日,記者就此案采訪了廣東競德律師事務所的司賢利律師。司賢利律師認為,騰訊公司如要成功起訴其離職員工,就要證明4項事實,這4項事實將成為今日的庭審焦點。
一是被告對騰訊公司負有保密義務。 除了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技術保密條款”外,同時還需證明被告實際上接觸到騰訊公司的技術秘密。否則,被告對騰訊公司不“負有保密義務”,不具有與騰訊公司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的主體資格,故該協議也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是要證明被告原是騰訊公司“高級技術人員”。勞動合同法第24條也規定,競業限制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技術人員”等。如果被告是一般技術人員,則該協議也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騰訊公司在被告離職后按月支付被告競業限制經濟補償費。按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而且“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的補償費按年計算不得少于該員工離開企業前最后一個年度從該企業獲得的報酬總額的三分之二”。否則競業限制協議自動終止。
第四,要舉證被告目前任職單位與騰訊公司經營同類且有競爭關系的產品。按照勞動合同法,競業限制范圍限定在“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