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中國教育電視臺臺標由英文字母縮寫“CETV”改為漢字的“中國教育”。教育部語言文字應用管理司近日特地去函感謝,并在函中指出,根據相關法律,包括央視在內的全國40%的上星電視頻道的臺標都需要修改。(《京華時報》2月4日)
確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第十四條規定“廣播、電影、電視用語用字”應當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基本的用語用字。但以此認定央視臺標需要修改,筆者以為毫無必要。
首先,我們不能刻板地理解和執行法律。其實,國家語言文字法說得很清楚了,它強調的是以通用語言文字為“基本的”用語用字,何謂“基本”?解釋有三,一是“根本的”,二是“主要的”,三是“大致、大體上”,而中央電視臺的臺標只是作為該臺標志和宣傳中的一部分,其節目中經常會有中央電視臺的廣告字眼,對外宣傳上,也多是以中文的中央電視臺幾個字為主,并不是說它就叫“CCTV”臺,CCTV只是為了更好地對外宣傳的一種方式,方便外籍人士理解。因此,這種做法符合“基本”要求,也是符合法律規矩的。從宣傳上看,誰不知道CCTV就是中國中央電視臺?如果對法律的理解過于刻板,把“基本”等同于帶有某種徹深圳網絡公司底排他性的“完全”來理解,那么,顯然可以得出荒唐的結論:廣播、電影、電視中是不能出現一句外語的,出現一句就是違規,這么一來,相當數量的電影、電視都得重新剪輯。
其次,從法理上來看,通常情況下,法律是不應該追溯既往的。國家語言文字法出臺是在2000年,而央視用CCTV的標志是早在2000年以前。當然,也許相關部門可以這樣說———是的,我們不追溯你中央電視臺2000年以前的違規,從2000年以后你就不應該這樣做了。但實際上,對于臺標這種具有延續性作用的標志,我們應該學學新婚姻法對事實婚姻的有條件保護原則,新婚姻法規定結婚必須領取(補領)結婚證的,但同時也對1994年以前存在的事實婚姻予以保護。1979年1月1日就開始使用的CCTV標志,現在如果要修改成中文或漢語拼音,如同對1994年前存在的事實婚姻進行拆散,這么做恐怕也體現不了國家語言文字法的真正用意,在筆者看來,語言文字的發展,不會排斥外來語,保護是一方面,容納也是一方面。深圳網絡公司不是說保護,就要排斥一些常用的、簡短的、縮寫的外來語。
保護和規范使用我們的語言文字,確實非常必要,但同時也要堅持“不折騰”的原則,絕對而刻板地套用國家語言文字法,只會折騰出“自我消耗”的結果來,這個問題其實并非電視臺修改臺標這么簡單,因為該法同時還規定了“公共場所的設施、企業事業組織名稱、境內銷售的商品包裝”要用基本的用語用字。現在的一些企業銘牌、路牌、商品包裝,在中文下面還有英文,這合規不合規?如果合乎規矩,那么CCTV也是對中央電視臺的一種英文解釋,為何就不合規?如果說這些都是不合規,是不是全社會都要砸掉舊牌、舊包裝,搞新的全中文標示?如果真這樣,不是太過折騰,太過浪費了嗎?
總之,如果完整看看國家語言文字法,就能明白要求修改CCTV臺標的做法是沒有多少道理的。